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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朱印船來採購鹿皮


1632年三艘日本船開來雞籠向原住民採購鹿皮。梅花鹿皮是臺灣的特產,可以做為武士盔甲與刀劍裝飾的材料。

 

梅花鹿是台灣的特產,鹿皮(corambre)主要賣給日本人做為盔甲與刀劍裝飾的材料。 不過台灣鹿皮交易的重心是在荷蘭人控制的大員,每年出口達一萬張。鹿皮通常由漢人運往日本銷售,不過有時日本船也會直接開來雞籠採購。本圖呈現的就是1632年三艘日本船開來雞籠向原住民採購鹿皮,日本人說雖然絲綢在日本是非常珍貴的商品,但是販賣鹿皮賺的錢比絲綢還要高。 (註1)

「朱印船」(shuinsen)是日本實行「勘合貿易」政策下的產物,自德川家康時代開始。談到「勘合貿易」得先解釋「會合貿易」,15世紀時日本需要中國的絲織品,中國需要日本的白銀,所以貿易的需求是很暢旺的,但是因明朝實施海禁,所以雙方都到東南亞的港口會合交易,這就是所謂的「會合貿易」。這是馬尼拉等港口中、日商船雲集,並且有龐大的日本人社區(最多時達三千人)的由來。 (註2)

德川幕府為了管理這些貿易而採用了「朱印狀」的特許模式,朱印狀因為在文件上蓋了紅色的大印而得名,朱印狀的正式名稱是,「海外渡航許可証」,上面詳細記載貿易核可項目與核發日期等資料,持有朱印狀能出海貿易的商船就稱「朱印船」。朱印狀頒發的對象除了日本的大名、商人、武士外,也頒發給華人與歐洲商人。朱印船不僅做為管理本國商船的工具,還必須要求對方政府配合只允許持有朱印狀的商船進入,因此也涉及雙邊貿易與關稅等外交談判。朱印狀制度實施的時間從1604年到1635年,共有356艘船次前往東南亞,其中71艘前往交址(今越南),56艘去暹羅(今泰國),54艘去呂宋(今菲律賓)。 (註3)

朱印狀實施的時間與西班牙人佔領雞籠的時間有部分重合,所以這些船隻來回的航程都可能停泊雞籠修整及與華人商船交易。

1625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台灣大員的評議會決議對日本船從台灣輸出的商品開徵什一稅,1628年發生了「大員事件」,朱印船主濱田彌兵衛綁架大員的長官Pieter Nuyts (努易茲),引爆了荷日之間的緊張關係,日本扣留荷蘭貨物,終止與荷蘭的貿易並威脅要東印度公司退出台灣,最後荷蘭人屈服,將努易茲綁赴日本監禁請罪。 (註4)

朱印船重約500到750噸,大小約是歐洲帆船的一半,通常配有6至8門砲,朱印船採和洋混合設計,船帆是西洋式的方帆與三角帆。 (註5)

朱印船到雞籠比較少,只有1631、1632年的兩次紀錄,在1632年有三艘來雞籠採購鹿皮,即本圖所表現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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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陳宗仁,〈1632年傳教士Jacinto Esquivel報告的解析——兼論西班牙佔領前期的臺灣知識與其經營困境〉,頁26-27。

註2: [日本]羽田正著、林詠純譯,《東印度公司與亞洲的海洋》(台北市:八旗文化事業公司,2018),頁132-133。

註3: 同前註,頁132。

註4: 鮑曉鷗,《西班牙人的台灣體驗 1626-1642,一項文藝復興時代的志業及其巴洛克的結局》,頁247。 同前註,頁238。

註5: 林偉盛,《典藏台灣史03:大航海時代》(台北市:玉山出版社,2019),頁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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